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305执保578号
申请人:淄博淳源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凤凰镇刘地村,统一信用社会代码:91370305328411540X。
法人代表姓名:史菊芬,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襄阳市攀源建筑防水材料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余家湖保康工业园,统一信用社会代码:91420600573726298R。
法人代表姓名:潘飞,职务: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淄博淳源经贸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襄阳市攀源建筑防水材料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淄博淳源经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于2021年5月26日立执保案件,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襄阳市攀源建筑防水材料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淄博淳源经贸有限公司以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襄阳市攀源建筑防水材料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对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不得超过1年,对动产的查封期限不得超过2年,对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查封期限不得超过3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需要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或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
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或扣押、冻结)。
审判员 刘永军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晓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