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5民初2526号之二
原告:淄博淳源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凤凰镇刘地村,统一信用社会代码:91370305328411540X。
法人代表姓名:史菊芬,职务:经理。
被告:襄阳市攀源建筑防水材料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余家湖保康工业园,统一信用社会代码:91420600573726298R。
法人代表姓名:潘飞,职务:执行董事。
原告淄博淳源经贸有限公司诉被告襄阳市攀源建筑防水材料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淄博淳源经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张 伟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路楮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