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鄂0602执91-1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襄阳市攀源建筑防水材料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攀源建筑材料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攀源建筑材料公司工伤赔偿纠纷一案,襄阳市襄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襄城劳人仲裁字(2015)30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效力,但被执行人攀源建筑材料公司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襄阳市攀源建筑防水材料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8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余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