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982民初1315号
原告:武汉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楚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陆市。
法定代表人:刘某。
原告武汉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15日立案,原告武汉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1.05元,减半收取875.53元,由原告武汉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李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