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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等与南通申菱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鲁1083民初2417号 申请人:某甲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 法定代表人:江某。 被申请人:某乙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乳山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甲,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某丙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某丙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某甲公司于202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某乙公司、某丙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并以某保险公司山东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在6,420,000元范围内冻结被申请人某乙公司、某丙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或查封其他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某甲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