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鲁1083民初2417号
申请人:某甲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
法定代表人:江某。
被申请人:某乙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乳山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甲,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某丙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某丙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某甲公司于202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某乙公司、某丙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并以某保险公司山东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在6,420,000元范围内冻结被申请人某乙公司、某丙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或查封其他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某甲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