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威海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威海港领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1092执保484号之一 申请人:威海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光明路**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威海港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岛中路**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因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威海港领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房产一宗(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期限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书记员于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