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1092民初1970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威海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威海港领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威海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威海港领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作出(2017)鲁1092执保48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查封被申请人名下房产及冻结银行帐户,查封担保人威海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名下房产。现申请人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房产的查封及银行帐户的冻结;
二、解除对担保人名下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