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鲁1092执保484号之一
申请人:威海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
法定代表人:江卫东。
被申请人:威海港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姝琼。
申请人因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威海港领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房产一宗(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期限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 朝 阳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姜开堃书记员于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