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5)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32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沪松五金建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华东发展城建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普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沪松五金建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沪松五金公司)因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5)松民三(民)初字第7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2011年3月,案外人上海某某学院作为发包人、上海市某某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某某公司)作为承包人,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工程名称:上海某某学院****工程;工程内容:施工图纸所载明的全部土建和安装等工程;计划开工日期:2011年3月18日(正式开工日期以发包人书面通知为准),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670天(包括完成竣工备案);合同价款192,797,789元(人民币,下同)。合同还对违约责任、争议处理等进行了约定。
2012年8月10日,沪松五金公司作为委托方(甲方)、上海华东发展城建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东设计公司)作为承接方(乙方),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份,约定项目概况:本项目系上海某某学院建设的工程,其中留学生公寓大楼由委托方沪松五金公司承租,按租赁合同的相关条款约定,由于该租赁房屋系在建工程,为节省租赁双方的建设、精装潢成本,经双方协商和招标时约定,承租方在建安阶段提前参与精装潢设计和施工,校方将租赁房屋按竣工时的毛坯房交付给承租方……。现本着避免二次装修浪费、节约各方成本的原则,校方按承租方要求将原设计方案中承租方不需要的部分直接通过设计变更减除与改变;设计范围:某某学院留学生公寓1-14层;服务内容:根据甲方对建筑各层功能平面的调整要求,完成建筑施工图修改(含全专业),并协助某某学院,完成土建送审的相关资料,由甲方指定的设计单位提供现有装修图纸,乙方在此基础上完成后续室内设计施工图设计、审查及消防报审工作;甲方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乙方支付设计费用;乙方须提供给甲方8套正式作为施工的通过审查后(并修改后)的全部书面设计文件和图纸(相关审查过程中的文件和图纸份数不包含在内),并提供给甲方可供修改的电子文件光盘3份(图纸部分须为CAD文件),以便于工程施工方作为工程竣工图;双方商定,本设计合同乙方的全部服务内容,暂定总费用为500,000元,若甲方未能在乙方各阶段提交成果后按合同约定时间支付乙方设计费,则设计进度将顺延;付款进度:第一次于本合同签订后7日内付费20%(定金),金额为10万元,第二次于提交建筑施工图后并收到乙方的支付申请10日内付费40%,金额为20万元,第三次于完成二次精装图纸设计、审查并收到乙方的支付申请10日内付费30%,金额为15万元;第四次于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发包人及审图公司审查通过后并收到乙方的支付申请10日内支付10%,金额为5万元;甲方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乙方支付设计费,在收到乙方催告10日内无正当理由仍未支付的,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该项目支付金额千分之零点五的逾期违约金……;由于乙方自身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规定的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的交付时间,在收到甲方催告10日内仍未交付的,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零点五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应返还定金并赔偿甲方因此而产生的损失(赔偿金额不超过已收设计费总额)。合同还对其他相关事宜进行了约定。
上述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签订后,沪松五金公司于2012年9月7日支付华东设计公司10万元,华东设计公司按约进行了变更部分的设计,并于2012年11月27日向沪松五金公司交付了包括建筑、结构、给排水、电气、暖通、装饰方面的施工图。
2012年12月4日,沪松五金公司收到华东设计公司于2012年11月29日开具的两张金额分别为15万元、20万元的发票。
2012年12月13日,沪松五金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发给华东设计公司变更函一份,载明对于涉案工程中的暖通部分、电气部分,请华东设计公司按照其提供的方案适当变更。
2013年1月29日,审图机构上海同济协力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于涉案工程出具审图意见,认为涉案工程修改变更的内容涉及建筑、结构、给排水、电气、暖通,施工图审查合格。
2013年2月1日,华东设计公司将审图已通过的送审图纸交付某某学院代收。诉讼中,华东设计公司表示之所以由某某学院代收,是因为某某学院是该项目的建设单位,当时临近过年,沪松五金公司负责人员已经回家。沪松五金公司则表示后来的确收到图纸,但华东设计公司递交图纸已逾期四个月以上,沪松五金公司严重违约,设计图纸的目的已无法达到。
2013年8月1日,华东设计公司支付沪松五金公司10万元设计费。
2013年8月26日,上海某某学院****工程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该报告载明,工程建设单位为上海某某学院,设计单位为华东设计公司,施工单位为上海某某公司,工程范围包括会堂及博物馆、留学生公寓、学生科技创业用房等;该工程均按照施工设计图纸及施工合同内容施工完毕。
2014年10月24日,上海某某学院取得涉案工程的上海市房地产权证。
2015年3月,华东设计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沪松五金公司支付剩余的设计款300,000元;2、沪松五金公司支付自2012年12月15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逾期违约金(以500,000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日千分之零点五计算);3、沪松五金公司支付自2012年12月15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沪松五金公司依法提出反诉,请求判令:华东设计公司退还已收设计费20万元,并自收款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赔偿利息损失(即以10万元为本金,自2012年9月7日起算至偿还之日止,以10万元为本金,自2013年8月1日起算至偿还之日止,以上均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原审另查明,华东设计公司具备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资质,可承担建筑装饰相关的工程设计、总承包业务及项目管理等业务。
原审庭审中,华东设计公司提交了律师函及邮寄凭证一份,证明其向沪松五金公司催讨过设计费,沪松五金公司质证认为没有收到。
原审庭审中,沪松五金公司向法庭提交了上海某某公司的工作计划一份,证明因华东设计公司逾期提交设计成果,导致工程延误,华东设计公司应该紧跟节点提交设计图纸。华东设计公司则质证认为,真实性和合法性认可,但关联性有异议,该证据是施工方所作的具体阶段性工作计划,但该计划与本案主要纠纷设计合同无关,并不能证明沪松五金公司提出的华东设计公司知晓工期的主张。
原审庭审中,沪松五金公司确认涉案房屋已经竣工验收,并由沪松五金公司和次承租人在正常使用。对于沪松五金公司主张的华东设计公司严重延误提交设计成果,沪松五金公司没有书面的催讨依据,但表示一直是在催的。对于沪松五金公司主张的费用损失,沪松五金公司表示因为华东设计公司延误,整个工程无法竣工验收,导致窝工、折旧、机械费用、人员损失、装修投入,开宾馆的人员都培训好了却无法开工等,估算后每天10万元损失,但合同约定赔偿不能超过设计费用,故没必要算细帐。
原审诉讼中,华东设计公司表示为计算的方便,同意统一调整逾期违约金或逾期利息的计算时间起点从合同约定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图通过后的次日起计算。
原审认为,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本案中,华东设计公司根据设计合同的约定完成了工作成果,并将相关的图纸等交付沪松五金公司或者通过案外人交付沪松五金公司,且涉案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故沪松五金公司理应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全部设计款,华东设计公司关于沪松五金公司支付剩余设计款300,000元的主张,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沪松五金公司虽辩称华东设计公司没有向其交付经过审图合格的图纸等的意见,一则,华东设计公司庭审中陈述,其已通过建设单位将相关图纸转交给沪松五金公司,二则沪松五金公司庭审中也表示,其的确收到了华东设计公司提交的图纸,但属于逾期交付,二者相互矛盾,三则,设计变更的图纸已经审图机构审查合格,且涉案工程早已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而工程施工必须在设计图的基础上才可以进行,故对于沪松五金公司的此项辩称意见,法院不予采信。其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本案中,沪松五金公司逾期支付设计费构成违约,华东设计公司向沪松五金公司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并无不当,但庭审中,沪松五金公司也表示华东设计公司再主张利息没有依据,且标准过高,诉讼中,华东设计公司也表示同意调整逾期违约金或利息的计算起点,故法院酌定沪松五金公司以未付的设计款300,000元为本金,自2013年1月30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华东设计公司支付直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逾期违约金。至于沪松五金公司反诉主张的华东设计公司退还其已收设计费200,000元,因本案属施工中途产生的设计变更,合同并未明确约定交付设计成果的具体时间,沪松五金公司也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华东设计公司经沪松五金公司催讨后,仍存在严重逾期交付成果的行为,且沪松五金公司在2012年12月13日还通过电子邮件与华东设计公司沟通设计变更的具体方案,沪松五金公司也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产生了巨额损失及损失的数额,故对于沪松五金公司的反诉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原审法院于二○一五年九月十七日依法作出判决:一、上海沪松五金建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华东发展城建设计(集团)有限公司设计款人民币300,000元;二、上海沪松五金建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华东发展城建设计(集团)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以人民币300,000元为本金,自2013年1月30日起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每日万份之五的标准计算);三、驳回上海华东发展城建设计(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四、驳回上海沪松五金建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50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7,950元,由上海沪松五金建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付人民币2,150元,其余人民币5,8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法院)。
原审判决后,沪松五金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上诉人委托的设计内容是调整建筑各层的功能平面,完成施工图修改,协助业主完成土建送审的资料。在上诉人提供的装修图基础上完成报审工作。因此,被上诉人的首要工作是完成施工图修改,而事实上被上诉人一直没有向上诉人交付修改后的图纸;二、被上诉人没有履行合同义务,即使向业主交付了图纸,也无权要求上诉人支付设计费;三、被上诉人2013年2月1日才提交修改后的图纸,而当时其希望修改的部分都已经做好了,其不得已自己进场组织施工拆除了这些隔墙,所以因为被上诉人的迟延,导致上诉人的合同目的根本无法实现。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原审诉请,支持上诉人原审反诉请求。
被上诉人华东设计公司辩称,其已经完成了设计任务,向业主交付了工作成果,系争工程整体竣工验收时是使用了其修改后的图纸,设计合同没有约定具体的交付期限,其没有延期,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上诉人在2012年4月3日的原审庭审中陈述:后来我们确实收到图纸,我们看到图纸后,指出给太晚了,逾期4个月以上,是严重违约,设计图纸的目的无法达到,原告(华东设计公司)就越过我们直接将图纸给了某某学院。
二审审理中,上诉人陈述:在工程整体快竣工时被上诉人才提交修改后的图纸,当时原本需要改动的部分都已经实际施工了,上诉人不得已自己组织施工拆除了需要改动的墙体。工程整体验收时的状态已经是修改完成后的状态。
本院认为,系争设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效力性禁止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
一、关于被上诉人是否已经交付了工作成果的问题。2013年1月29日,被上诉人所完成的修改后图纸通过了审图机构的审核,并于同年2月1日提交给系争工程的建设方某某学院。上诉人在原审庭审中也认可被上诉人向其提交过修改后的图纸,但其认为该图纸出具时间太晚,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并未签收,被上诉人才将该图纸提交给某某学院。而系争工程整体竣工验收系在被上诉人提交图纸之后,修改后的图纸也构成了工程资料整体备案的一部分。因此,上诉人虽未签收修改后的图纸,但被上诉人已经完成了设计合同约定的图纸修改任务,并实际投入了系争工程的整体验收。上诉人称被上诉人未完成设计成果交付,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二、关于被上诉人是否存在迟延履行的问题。现有证据能够证明被上诉人在系争工程整体竣工验收之前交付了修改后的图纸,上诉人称被上诉人严重逾期交付图纸,导致其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但系争设计合同中却并未约定具体的图纸出具时间。上诉人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曾经向被上诉人催告过图纸交付期限问题。因此,上诉人的该项主张缺乏相对应的合同依据,本院实难支持。上诉人理应支付剩余的设计费及相应延期利息。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前提下,依法作出的判决是正确的,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沪松五金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950元,由上诉人上海沪松五金建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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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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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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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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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相关案号:(2015)松民三(民)初字第7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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