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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庄浪县东起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甘0525民初534号
原告:甘肃省庄浪县东起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某,男,甘肃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丁某,女,某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尚某,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某,男,甘肃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甘肃省庄浪县东起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7日立案。甘肃省庄浪县东起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甘肃省庄浪县东起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及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甘肃省庄浪县东起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计300元,由甘肃省庄浪县东起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长***代理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