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北方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辽宁北方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界沟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辽0102民初22372号
原告:辽宁北方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南一马路109号。
法定代表人:陶明达,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桐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界沟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滩溪县五沟镇界沟矿内。
法定代表人:李士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沂源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北方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安徽界沟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北方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徽界沟矿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450元,减半收取1,725元,由原告北方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保全费1,308元,由原告辽宁北方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长邹利利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牛久明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