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1003民初814号
原告:黄山新德欣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谭家桥镇新洪村林坑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3MA2UU93021M。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告:安徽远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朱巷镇朱巷东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66239229R。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原告黄山新德欣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远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15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黄山新德欣运输有限公司以安徽远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付清全部运输款为由书面申请撤回全案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黄山新德欣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黄山新德欣运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64元,减半收取2382元,由黄山新德欣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