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辽0624民初1072号
原告:安徽远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朱巷镇朱巷东路1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铎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某某,男,1979年6月6日出生,农民,住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
原告安徽远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董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5日立案。原告安徽远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的
权利作出的处分,且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故符合有关
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远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远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