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0624民初3602号
原告:***,男,197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梓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远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81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宽甸满族自治县。
原告***与被告安徽远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33元,不予收取。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