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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与赵某1,四川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赵某2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14民初1501号 原告:重庆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 法定代表人:盛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某某,男,该公司监事。 被告:四川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 法定代表人:裴某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赵某1,男,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 被告:赵某2,男,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 原告重庆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某某集团有限公司、赵某1、赵某2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7日立案。重庆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重庆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0元,减半收取计690元,由原告重庆某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