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冀0391民初343号
原告秦皇岛中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乐山路**号。
法定代表人郭守让,董事长。
被告北京旭腾达自动化设备有限公,住所地**京市丰台区右外**地**号院**号楼**层**6。
法定代表人江祥荣,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皇岛中德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旭腾达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旭腾达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曾 安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闫慈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