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9民初1176号
原告:***,男,1967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延庆区。
被告:北京鹏硕冉怡园林绿化服务中心,住所北京市延庆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北控水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鹏硕冉怡园林绿化服务中心、北控水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