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51民初9736号
原告:***,女,1966年11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振宇,上海市崇明区庙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男,1987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海安市。
第三人:北控水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翠竹街76号9号楼1单元606号,实际经营地上海市崇明区庙镇庙中路79号。
法定代表人:杨振山,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北控水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以其经济损失已经全部得到赔偿为由,在实体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朱胜范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邱 扬
书 记 员 朱莲莲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