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浙0782民初464号
原告:义乌市藤达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后宅街道城北路J86巷13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纵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唯扬建设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东山头村8号。
负责人:**。
被告:浙江唯扬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环城东路005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藤达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唯扬建设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浙江唯扬建设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义乌市藤达广告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缴本案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的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