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唯扬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建东海绵城市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唯扬建设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浙0782民初6126号 原告:江苏建东海绵城市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天元中路126号新城发展中心02幢801、802、803室(江宁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浙江唯扬建设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东山头村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浙江唯扬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环城东路00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建东海绵城市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东公司)为与被告浙江唯扬建设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以下简称唯扬义乌分公司)、浙江唯扬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唯扬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23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合同款43737.3元及违约金(自2023年8月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被告支付本案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5000元,为财产保全支付的担保服务费700元、差旅费1000元。经本院委托义乌市诉调衔接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未果,于2024年4月3日受理。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4年5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建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唯扬义乌分公司、唯扬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2022年6月15日,建东公司就义乌高新区小学工程的雨水收集系统设备材料及安装、调试事宜与唯扬义乌分公司签订雨水收集系统安装合同。该合同约定:唯扬公司义乌分公司向建东公司购买2套雨水收集系统,合同价36万元;合同签订之日付总额的20%,水池模块到现场付到总价的80%,安装调试完成付到合同总价的95%,剩余5%质保金于质保期满付清。逾期付款,按未付金额的日1%支付违约金。后因现场调整,减少了22.4立方米模块采购(价值6592.32元),最终合同结算价为353407.68元。2022年6月24日、7月14日、7月24日,建东公司分别三次将案涉系统设备材料运到现场并完成安装任务。2023年8月2日,上述2套雨水收集系统交付使用。唯扬义乌分公司除支付29.2万元外,剩余工程款61407.68元拖欠至今。扣除合同总价款5%的质保金17670.38元,尚欠43737.3元。 另查,唯扬义乌分公司系唯扬公司设立的分公司。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浙江唯扬建设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浙江唯扬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共同支付原告江苏建东海绵城市科技有限公司承揽款43737.3元及违约金(自2023年8月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江苏建东海绵城市科技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7元,原告负担25元,二被告负担422元;财产保全费544.49元,由二被告负担。被告承担部分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给原告。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二O二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