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鲲鹏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某某、深圳鲲鹏工程顾问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113执异200号 申请人:***,男,1956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 被申请人:深圳鲲鹏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海大道海王大厦写字楼16F。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197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 被执行人:***,男,1968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 被执行人:深圳鲲鹏工程顾问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东山街道办事处光明家具财富城A区12栋4楼401室至403室。 负责人:***。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鲲鹏工程顾问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0)粤0113执恢933号案]中,2022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追加深圳鲲鹏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2022年5月6日,***递交了《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述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易 洁 审判员  庄 薇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 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