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113执异200号
申请人:***,男,1956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
被申请人:深圳鲲鹏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海大道海王大厦写字楼16F。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197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
被执行人:***,男,1968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
被执行人:深圳鲲鹏工程顾问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东山街道办事处光明家具财富城A区12栋4楼401室至403室。
负责人:***。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鲲鹏工程顾问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0)粤0113执恢933号案]中,2022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追加深圳鲲鹏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2022年5月6日,***递交了《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述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易 洁
审判员 庄 薇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 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