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新商初字第0552-1号
原告无锡华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区新安苏锡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被告内蒙古兴泰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阿镇现代装备制造基地纬**路**/div>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华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联公司)与被告内蒙古兴泰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兴泰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华联公司于2014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华联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华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财产保全费720元,合计1370元(此款已由无锡华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由无锡华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毕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