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281民初5716号
原告:宁波远东制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金型二路2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720443459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千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千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优点优唯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新发路27号A幢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583753097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苏州艾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新发路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84377390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宁波远东制模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优点优唯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苏州艾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宁波远东制模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30日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远东制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2588元,合计2613元,由原告宁波远东制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