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2民初8404号
申请人:苏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工业园区新发路27号。
法定代表人:张银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建辉,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江苏***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悦丰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宋建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苏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苏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商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交保证金提供了保全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苏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商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万元(期限一年)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其中动产期限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期限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申佩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高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