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昆商初字第00819号
苏州卓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苏省昆山开发区伟业路8号152室,组织机构代码08159126-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钮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艾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新昌路28号,组织机构代码78437739-0。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卓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艾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付款为由,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艾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被告已付款,双方纠纷已解决,故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苏州卓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苏州艾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414元,减半收取1207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