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591执181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3月2日生,汉族,住苏州市虎丘区。
被执行人:苏州艾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437739-0,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新昌路28号。
法定代表人:张银花。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苏州艾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该案苏园劳仲案字(2017)第51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苏州艾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苏州艾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0281.83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高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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