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道一智能制造技术有限公司与浙江子也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杭州易辰汽车工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784民初6419号之二
原告:安徽道一智能制造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宿松路以东、观海路以北智能装备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睿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浙江子也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经济开发区名园北大道**第**厂房东起6间
法定代表人:***。
被告:杭州易辰汽车工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青山湖街道大园路2788(**101)/div>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安徽道一智能制造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子也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杭州易辰汽车工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
本院在审理中发现,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已于2020年9月23日受理了浙江杭州青山湖科技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杭州易辰汽车工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本院不具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