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哈工道一智能制造技术有限公司

安徽道一智能制造技术有限公司、浙江子也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784执1104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道一智能制造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子也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安徽道一智能制造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子也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根据已生效的(2020)浙0784民初5002号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浙江子也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在(2021)浙0784执1104号执行通知书发出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浙江子也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375000元及相应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三、冻结资金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