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206民初7661号
申请人:无锡市华天物流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77866828XM,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阳山镇陆中北路83号。
法定代表人:***,无锡市华天物流设备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安徽哈工道一智能制造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09FE6W,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宿松路以东、观海路以北智能装备科技园A3栋7楼。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82年3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无锡市华天物流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哈工道一智能制造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无锡市华天物流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哈工道一智能制造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5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哈工道一智能制造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5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