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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川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中山市某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等加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2071民初18727号 原告:中山市川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区渡头西环二路(中山市聚和化学有限公司厂房内E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092962927M。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蓝国,******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五桂山镇龙塘管理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18126414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凡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凡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领先展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沿江东三路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557325574H。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凡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凡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君祥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五桂山区龙石村龙塘60号一层A区(住所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590106533R。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凡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凡登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山市川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海金属公司)诉被告中山市**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属公司)、广东领先展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领先展示公司)、中山市君祥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祥实业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6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川海金属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蓝国、被告**金属公司、领先展示公司、君祥实业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川海金属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全体被告共同连带偿付所欠原告加工费本金162045.67元及其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间银行拆借中心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银行利息;2.由所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庭审中川海金属公司明确领先展示公司、君祥实业公司对**金属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金属公司于2019年5月1日签订《外包加工协议》。根据外包加工协议,被告**金属公司委托原告对其油炸篮粗胚进行加工,原告根据双方约定的单价结算加工费。 原告在外包加工协议签订后,按照被告**金属公司要求进行加工生产,但被告**金属公司并没有按约付清原告加工款,直至起诉之日,仍拖欠原告加工款162045.67元,期间虽经原告屡屡催促,但未果。 被告领先展示公司和被告君祥实业公司作为股东,对被告**金属公司违法减资,根据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应对被告**金属公司所负原告如诉请的债务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据此,原告不得已特依法提出起诉,要求被告偿付如诉请之所欠加工费本息。 被告**金属公司答辩如下:1.关于48264.56元,这是原告加工平网产品粗胚,品质不良,被告因对品质不良产品采取返工等措施所支出的相关费用,损失达48264.56元,该损失是因原告造成的,理应由原告承担。2.关于金额113781.11元,属于原告不当得利,原告理应返还,被告在原告的货款中扣除合法合理。因此,原告的诉求一没有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被告领先展示公司、君祥实业公司答辩如下:原告请求被告领先展示公司、君祥实业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被告领先展示公司、君祥实业公司现为被告**金属公司的股东,没有进行任何的减资行为,因当时注册资金为港币,后变更为人民币,故金额有变动。变更金额的确认是由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变更登记,依据是中山香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书,而且该汇率的变更是参照当时的验资报告,若根据现有的2020年11月汇率变更,则人民币与港币的汇率差距更大,9590万元港币折合人民币仅为8169.4333万元。故原告请求被告领先展示公司、君祥实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29日川海金属公司出具的承诺书载明:本公司将就贵司平网外包加工进行报价(具体信息见报价单),产品用原材料由贵司全部提供,所报单价均已经涵盖粗坯生产、往返运输费用;本公司为贵司加工的平网产品,均保证所有产品保质保量,按时交货;若本公司无法达到上述产能,按时按量完成订单时,本公司愿意赔偿贵司为了按时出货而委托第三方生产或贵司生产(赔偿金额=外包单价的20%*欠交货数量);因本公司未能及时交货,导致贵司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运输费用增加等),本公司愿意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本公司所生产的产品质量异常,导致贵司产品需要返工或报废的,无论产品是存放于贵司,还是已经发送给第三方,产品返工和报废所导致的全部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均由本公司承担,本公司接受贵司委托后,未经贵司书面许可,绝不将产品全部或部分转委托给第三方加工,本公司如有违反本承诺书的上述任一情形,愿意向贵司支付违约金50万元整。 甲方**金属公司与乙方川海金属公司签署《外包加工协议》,载明:甲方将油炸篮粗坯的加工委托给乙方,乙方负责油炸篮粗坯加工,包括但不限于抽真、成型、点焊、包装、运输(限于**金属公司厂内),在甲方工厂内装卸应由甲方负责;甲方责任载明提供设备大修费用9万元,费用分摊至12万个油炸篮的单价,每个产品单价增加RMB0.75元,如果订单数量不足12万个,甲方以此单价对不足的数量进行相应的补偿(附件二:前12万个油炸篮粗坯单价);设备年度维修维护保养费按照每个产品增加0.56元支付给乙方(参考附件三:12万个之后油炸篮粗坯单价);保证乙方是甲方油炸篮产品独家供应商;在合同期内,且油炸篮没有停产的情况下,甲方尽量保证每个月最低订单数量为5000个,以便乙方可以维持油炸篮产线的基本运行,因为客户没有订单而确实无法保证的除外,订单从中断到恢复,甲方会提前14天通知乙方;本协议有效期为两年,从2019年5月1日起至2021年4月30日止,甲方**金属公司、乙方川海金属公司**。附件一模治具补充清单载明详细的名称、数量、合计数量、其它说明;附件二前12万个油炸篮粗坯单价载明详细的标准产能、标准人数、实际生产工时、计价工时标准、计价工时、油炸篮粗坯外包单价、设备大修费用分摊、平时维修维护保养费用、合计单价等详细信息;附件三12万个之后油炸篮粗坯单价。 2020年3月18日**金属公司**向刘经理发送的邮件载明:主题为“1-0218不良处理及后续生产相关会议内容”,总结如下:1.对不良品的处理…所有做好的粗坯,全部送到**厂内进行筛选。已经送到电泳厂的,在电泳厂内返工,**安排人员过去,提前跟供应商沟通安排场地;烤漆厂的在烤漆厂内返工,**安排人员过去,提前跟供应商沟通场地,烤漆厂已经烤好的成品要优先筛选,以保证出货;具体筛选的方法,人员安排等由有精力和***决定安排,务必保证下周五的出货,一个柜子37224pcs。建议至少两组人进行筛选。2.川海产线恢复生产;3.备用供应商开发计划…川海金属公司2020年5月21日回复:3月份发生的川海1-0218品质不良,除4576个报废需要补货以外(已经安排),相关的费用全部出来了。 No 时间 内容 费用(未税) 备注 3/20-4/18 分别在**厂内/协力/君威出返工总工时1644H 按18元/小时计算 3/20-4/18 返工相关交通餐费 交通9120,餐费4000 3月27日 在协力工厂未电泳的产品生锈处理12247个 12247个生锈不良,处理单价:0.62(含税) 5月21日 4576个烤漆成品不良报废,材料费+电泳费+烤漆 材料费0.622kg/个*材料单价4.2(含税) 电泳单价:0.617/个(未税) 烤漆单价:0.512/个(未税) 粗坯加工费:川海负责 合计 注:**做了一些测试返工后用的治具,未计入,另外,君威重新检包一部分成品未计入 2020年5月22日的**金属公司**向刘经理发送的邮件中载明:下面的费用有更新,川海昨天晚上说补货的4576个,他们有2.7mm的线材,只发7.0mm的线材,所以材料费减少。所附表格显示费用(未税)合计59995元。 2020年5月28日的**金属公司**向刘经理发送的邮件中载明:此批1-0218不良导致的所有相关费用总共54598元,其中前面三项(是我司已经是实实在在发生的费用,后面一项是收到贵司补货的粗坯以后电泳+烤漆的费用);我这边跟上面已经汇报过,同时尽力争取了后端发生的费用(生锈处理费+电泳费+烤漆费),这些费用由**承担;也就是说下表中前两项的费用(共计42712元)由贵司承担后果,将在加工货款中予以扣除;后两项费用(共计11886元)由我司承担。 2020年5月31日川海金属公司邮件载明:1.根据对不良产品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主要是模具不能按照图纸要求,主要责任不在我厂;2.我厂自春节开工后,生产1-0218数量:191658个,在此期间配合贵厂适用多种不断改善的模治具,致使经常停工,累计480小时,费用=480*18=8640元;3.我厂返工费用=9090+4608+2000+16556=32254;4.我厂产生的总费用=8640+32254=40894元;5.建议。本着长期合作的友好关系,对报废的4576个,由我厂补做粗坯,其他费用,各自负责。 2020年6月1日**金属公司邮件回复称上述问题主要责任就是在于贵司,另外对于这批不良品,**金属公司已经考虑了客户的使用,在不符合图纸的情况下,**已经让步接受了绝大部分不良品,整个**的团队开了多次会议,做了多个筛选治具,做了多次测试,目的就是为了尽可能的减少不良的损失,而且对于后端的电泳、烤漆的费用,**已经同意承担了,像**这样的客户真的不多。对于不良品的筛选的相关费用,必须由贵司支付,要不是**对贵司员工及管理不放心,原本就应当贵司进行筛选。对于贵司发生的相关费用,我不会一一去核对,有没有水分我不知道,但是这也是由贵司生产的不良品引起的,跟**没有任何关系。 川海金属公司、**金属公司对上述2020年5月31日和2020年6月1日的邮件予以确认;川海金属公司对**金属公司提交的2020年3月18日、5月22日及5月28日邮件的真实性不予确认。 川海金属公司与**金属公司确认川海金属公司采购苏日德与***的邮件,该邮件载明川海货款已出,付款金额为238594.11元,待走完审批流程后预计在下周支付,请告知供应商。 摘要 货款日期 货款金额(元) 2020年扣留的货款 2020/6/30 48264.56 2021年月结货款 2021/1/31 272956.66 2021年月结货款 2021/2/28 79418.56 扣索赔款 -48264.56 扣超出12万个多开票金额 -113781.11 实际应付金额 238594.11 2020年11月5日的企业询证函复印件载明截止2020年10月31日**金属公司尚欠川海金属公司应付账款520899.24元;**金属公司、川海金属公司**确认;**金属公司对该企业询证函不予确认。 2020年10月21日至2020年11月20日的**金属供应商对账单载明详细的供应商名称、接收日期、到货数量、退货数量、退货返工数量、已匹配发票数量、采购单位、原币采购金额合计、币种、订单号、接收单号、名称等信息;到货数量合计41248。 2021年1月21日至2021年2月20日的**金属供应商对账单载明供应商名称、接收日期、到货数量、采购单位、原币采购金额合计、订单号、接收单号等,未税金额70281.91,税额9136.65,价税合计79418.56(元)。 2021年2月21日至2021年3月19日的**金属供应商对账单载明供应商名称、接收日期、到货数量、采购单位、原币采购金额合计、订单号、接收单号等,未税金额21021.36,税额2732.78,价税合计23754.14(元)。 川海金属公司与**金属公司2021年2月28日的邮件载明:关于川海油炸篮的价格,2月份的发票已开,差额部分后续看如何退回,从2-22开始,凡是未对账开票的都需按新的价格操作。***修改系统的价格,May对账时请特别关注一下。 川海金属公司提交的《川海油炸篮超出12万个供货明细》载明详细供应商为川海金属公司、到货日期、接收单号、采购订单号、零件编号、零件名称、实际到货数、单价、本次到货金额等详细信息,实际到货数量合计254255个。川海金属公司根据上述供货明细提交其自制的表格显示对于超出12万个的应扣除分摊的设备大修费用0.75元/个,超过12万个多开票金额为(254255-120000)*0.75*1.13=113781.11元。川海金属公司庭审中确认对于**金属公司开具的上述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抵扣,上述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率为13%。 2021年7月13日和2021年7月14日中山市协立科技工业有限公司、中山君威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分别出具证明载明:2020年3月20日至4月18日期间,平网粗坯在送至我司进行电泳加工时,因粗坯产品诸多不良,**金属公司委托员工前来我司返工处理。 **金属公司2020年11月16日的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显示注册资本于由9590万港币变更为9374万元人民币,股东由美联服务有限公司变更为领先展示公司、君祥实业公司。**金属公司提交对应的验资报告。 本院认为,本案为合同纠纷。《外包加工协议》是川海金属公司、**金属公司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应予以遵循。根据川海金属公司采购苏日德与***的邮件可知**金属公司支付给川海金属公司的货款中扣除了扣索赔款48264.56元及扣超出12万个多开票金额113781.11元。川海金属公司与**金属公司的争议焦点在于**金属公司是否有权扣除上述两笔款项。关于**金属公司是否有权扣除索赔款48264.56元,根据**金属公司提交的承诺书以及与川海金属公司的邮件往来、两份证明均无法证明**金属公司因川海金属公司提供的产品不合格致使损失48264.56元,**金属公司在未与川海金属公司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单方面从应支付的货款中扣除上述48264.56元于理无据,**金属公司应向川海金属公司支付上述48264.56元。关于川海金属公司是否应扣超出12万个多开票金额113781.11元的问题,根据《外包加工协议》显示川海金属公司提供的设备大修费用为90000元,现**金属公司订购的油炸篮已然超过12万个,故**金属公司扣除大修费用应以川海金属公司在《外包加工协议》中明确的大修费用90000元为限,**金属公司多扣除23781.11(113781.11-90000=23781.11)元应返还川海金属公司。**金属公司逾期支付货款,构成违约,应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现川海金属公司诉求从起诉之日即2021年6月7日开始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于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至于领先展示公司、君祥实业公司的责任承担问题。**金属公司作为企业法人,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和独立的法人财产,应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独立承担责任。领先展示公司、君祥实业公司作为股东,在无证据证明其有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情况下,无须对**金属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现川海金属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上述股东认缴出资并未实际缴纳,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且认缴期限已到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但并未有证据证明人民法院已经受理**金属公司的破产申请,故川海金属公司诉求领先展示公司、君祥实业公司对**金属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山市**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向原告中山市川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返还72045.67元及利息(从2021年6月7日开始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山市川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42元,减半收取1771元(该款原告中山市川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川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984元,由被告中山市**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787元(被告中山市**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迳付原告中山市川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 洁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