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2071执恢1484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广东领先展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兴福路**,组织机构代码55732557-4。
法定代表人:魏来金,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建军、程双,广东诺钧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
被执行人:***,男,1981年6月24日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被执行人:***,男,1977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
被执行人:中山市东毅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永益村小沥第十经济合作社厂房组织机构代码57793150-4。
法定代表人:张钢森,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山市科创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永益村东海五路小沥经济合作社厂房之二),组织机构代码74172828-5。
法定代表人:张钢森,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广东领先展示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山市东毅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科创电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中一法民一初字第1922号民事判决、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20民终98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被执行人***、***、中山市东毅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科创电器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广东领先展示股份有限公司清偿欠款500000元及利息,支付律师费28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共12912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且未按规定向人民法院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进行高消费活动。
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查明后本院依法通过司法网络拍卖平台公开拍卖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号牌为粤T×××××小汽车一辆,拍卖得款44460元。本院对上述执行到位的案款进行分配,并依法作出(2019)粤2071执恢1484号分配方案,依据该分配方案,本案申请执行人可受偿9108.16元(本金),并已支付完毕。此外,本院目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全部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上述事实清楚,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2071执恢148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王慧娟
执行员 林旭东
执行员 林思静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梁静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