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2071执1269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领先展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魏金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军,广东诺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佩珊,广东诺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山市宾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柳国深。
申请执行人广东领先展示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山市宾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2071民初99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广东领先展示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加工报酬款680193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律师费31000元、诉讼保全保险费751元,并返还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合计15533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20年8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诉讼的过程中,于2020年3月26日以(2019)粤2071民初9921号之四民事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中山市宾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元(开户行:中国银行中山分行,账号:66×××13),冻结期限一年。进入执行阶段后,本院已将上述款项扣划至本院执行款代管账户。此外,经本院通过全国执行查控系统联查并依法向中山市自然资源局、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单位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有存款元被本院另案冻结。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随后到被执行人住所地现场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已停止经营并迁出。本院依法对中山市宾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发布限制消费令。2020年10月14日,被执行人的债权人之一广州市先讯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对被执行人进行破产清算,本院同日予以立案登记[案号:(2020)粤2071破申35号],为此,对被执行人的上述财产暂不能处理,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上述执行情况。
本院认为:上述事实清楚,申请执行人的本案债权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
本院(2020)粤2071执1269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胡佑亮
执行员 李志建
执行员 张炜立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冯林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