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兴旅国际会展有限公司

鹤岗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与北京兴旅国际会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黑0405执13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鹤岗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住所地:黑龙江省鹤岗市向阳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北京兴旅国际会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黑04民终17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执行人鹤岗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与被执行人北京兴旅国际会展有限公司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鹤岗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向本院申请执行诉讼中保全冻结的被执行人北京兴旅国际会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北京兴旅国际会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49,903.91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