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兴旅国际会展有限公司

北京兴旅国际会展有限公司、黑龙江省鹤岗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04执372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兴旅国际会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宋庄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艺术大道1200号。
法定代表人:步士忠,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鹤岗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住所地黑龙江省鹤岗市向阳区四马路。
法定代表人:史文翠,职务局长。
北京兴旅国际会展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鹤岗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一案,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0日立案执行。因该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案件标的标准中基层法院受理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8月22日作出的(2020)黑04民初字43号民事判决书指定由鹤岗市向阳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司尚迅
审判员  张晓平
审判员  李 慧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思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