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德华数数字电视有限公司

建德华数数字电视有限公司、完美时空(北京)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完美时空(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等商事仲裁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01执68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建德华数数字电视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新安东路东洲商务公寓12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完美时空(北京)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新华北街75号(京华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完美时空(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高井文化园路8号东亿国际传媒产业园区一期南广场4号楼2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1973年2月24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
建德华数数字电视有限公司与完美时空(北京)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完美时空(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著作权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建德华数数字电视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浙01民初619号判决书、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浙民终341号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6530638元及债务利息,执行费为人民币83931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完成了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车辆、不动产等查询。执行中,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存款人民币32653.22元,用于缴纳本案部分执行费;冻结被执行人完美时空(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持有的宁波完美视画影视文化有限公司股权,申请人已申请对该股权不进行评估。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查询被执行人**收益类保险、住房公积金情况,查无被执行人信息;本院依法传唤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未到庭。本院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及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经营情况及下落进行调查,查找无果。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为此,本院于2018年11月19日将上述执行情况以《终本案件执行情况回告书》的形式函告申请执行人,并告知其来本院参与研判。申请执行人未到本院参与研判,且逾期未提供被执行人完美时空(北京)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完美时空(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截止到今日,被执行人还欠债务16530638元及相应利息,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该债务。综上,被执行人完美时空(北京)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完美时空(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名下现已无可执行的财产,且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浙01执681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建德华数数字电视有限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完美时空(北京)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完美时空(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