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德华数数字电视有限公司

建德华数数字电视有限公司与完美时空(北京)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完美时空(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等著作权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1民初484号
原告:建德华数数字电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完美时空(北京)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京华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
被告:完美时空(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汉族,1973年2月24日出生,住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建德华数数字电视有限公司诉被告完美时空(北京)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完美时空(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著作权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建德华数数字电视有限公司在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后七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建德华数数字电视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王玲
代理审判员*珺
人民陪审员*格

二〇一七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