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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辽宁渥尔夫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辽0104民初4111号 原告:杜某某,男,汉族,1970年11月21日出生,住址:沈阳市和平区。 被告:辽宁渥尔夫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崇山西路1-10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宁山中路14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北京东方华脉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81号院3号楼9层909-914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杜某某与被告辽宁渥尔夫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第三人北京东方华脉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在接到缴纳诉讼费通知的次日起7日内并未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案件受理费,应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