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天地建设有限公司

陕西天地建设有限公司与西安西飞玻璃幕墙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116民初20643号 原告:陕西天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32674414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泰普(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西飞玻璃幕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X23917110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陕西天地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西飞玻璃幕墙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25年4月10日通知原告缴纳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陕西天地建设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杨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