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116民初17493号
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锦业一路6号永利国际金融中心4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471011765XE。
负责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天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航拓路216号汇航广场A座一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32674414Q。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与被告陕西天地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于2024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权的一种处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用1077元,原告已经预交,减半收取538.5元,由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