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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与西安某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陕0115民初11号 原告:陕西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郑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 法定代表人:颜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某,该公司法务。 原告陕西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被告西安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作出(2022)陕0115民初7065号民事判决,某甲公司不服该判决,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25日作出(2023)陕01民终12247号民事裁定,撤销本院(2021)陕0115民初7065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甲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某乙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解除原被告签订的西安秦皇医院门诊楼及住院楼采光天井钢结构网架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幕布、喷淋部分工程内容。(重审时增加的诉讼请求)2.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安装工程款681839.43元。3.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履约保证金108400元。4.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12月20日,原告与被告在西安市临潼区秦皇医院签订了《西安秦皇医院门诊楼及住院楼采光天井钢结构网架工程施工合同》,包括三个区域大厅采光天井的球网架钢结构采购制作与安装、遮阳系统的采购及安装、网架屋面清洗系统的制作安装、钢结构的第三方检测验收。本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固定总价2168000元整,合同工期自2017年12月20日至2018年3月9日,签订合同当天,原告缴纳了5%履约保证金108400元。在合同第二部分12.4条工程进度款支付条款详细约定了付款办法。原告依约履行合同,完成了秦皇医院三个区域采光天井钢结构和玻璃屋面采光工程。后来被告相关负责人***通知原告现场负责人孙某取消幕布、喷淋系统工程内容,无需进行施工。至此,合同履行完毕。然而,原告多次催要工程款,被告以各种借口拖延支付工程进度款和工程尾款。2022年2月18日,原被告对账,原告开票的325600元尚未支付。截止今日,被告拖欠工程款681839.43元(合同总价2168000元,减去已付工程款1192400元,减去幕布、喷淋系统294160.57元)未付;另外,案涉工程被告早在2019年3月开始营业使用,履约保证金108400元也应返还。 原告提交证据:原一审时提交证据为:1.对账单、2.投标报价汇总表(被告认可)、3.工程形象进度确认表(西安秦皇医院门诊楼及住院楼采光天井钢结构网架已加工制作完成2018年3月13日已核)(秦皇医院三个采光天井钢结构网架已安装完成2018年5月24日已核)(二区医技楼玻璃屋面安装完成施工2019年3月8日已核)、4.秦皇医院一期采光井钢网架第一次进度款审批结果表(542000元)、第二次进度款审批结果表(650400元)、第三次进度款审批结果表(325200元)、5.西安秦皇医院门诊楼及住院楼采光天井钢结构网架工程施工合同。 重审时提交证据为:某甲公司中标通知书(2017年11月6日)、西安秦皇医院门诊楼及住院楼采光天井钢结构网架工程施工合同、证人孙某证言(当庭电话核实)、进度确认表、银行回单。 某乙公司辩称,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标的额及工程款有异议,原告算的是790239.43元,按照钢结构网架施工合同,合同中有约定工程内容,原告只完成了一部分工程,但是三个区域的采光天井以及遮阳系统的安装等,原告都没有做,最主要是工程没有验收和结算。在原告已完工的区域,采光天井、医院二区、三区目前出现质量问题以及漏水问题,其公司工程部与原告多次沟通维修。关于履约保证金退还的问题,这是工程验收后一个月内如期退还,但是目前工程还没有验收。被告未提交证据。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2月,原告某甲公司作为承包人与被告某乙公司作为发包人通过招投标程序签订《西安秦皇医院门诊楼及住院楼采光天井钢结构网架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约定:工程地点:西安市临潼区秦汉大道南侧中段;工程内容:西安秦皇医院门诊楼、住院楼的采光天井钢结构网架工程的制作、安装、检测、验收。工程承包范围为:由陕西建工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设计的所有内容,包括三个区域大厅采光天井的球网架钢结构采购制作与安装、遮阳系统的采购及安装、网架屋面清洗系统的制作安装,钢结构的第三方检测验收。工期为80天,计划开工日期为2017年12月20日,计划竣工日期2018年3月9日。具体开工、竣工日期以发包人开工令、竣工验收表为准。工程质量标准符合合格标准。合同价格为:固定总价合同,价款为2168000元,(报价详细构成见合同附件2工程量清单)。履约保证金为合同金额的5%,即10.84万元,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以银行转账形式向发包人交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个月内无息退还。本合同自履约保证金缴纳并双方签订盖章后生效。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第12.4条工程进度款支付约定,第一次付款:钢结构网架定制完成生产加工完成前10个工作日,发包人指派2-3名专业人员至厂家进行验收确认后,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的25%作为提货款,付款前5个工作日内承包人提供合法有效的等额发票,并在收到提货款3个工作日内发货(2-3名专业人员的差旅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第二次付款:钢结构网架安装完成后,支付合同总价的30%;第三次付款:玻璃安装完毕,支付合同总价的15%;第四次付款:全部完工(含球形网架结构,采光井屋面玻璃、遮阳系统、网架屋面清洗系统),并通过第三方检测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15%;结算款:完成结算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结算价款的97%;质保金:结算总价剩余的3%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2年后30个工作日内无息付清。根据本工程的实际情况,由于发包人另行分包的外幕墙工程进度的原因,可能会导致三个采光井区域不能同时施工,故三个采光天井可分别按单体执行以上付款办法。发包人每次付款前,承包人应提供合法有效、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发包人有权拒绝付款。案涉合同还就其他方面进行了约定。另,合同附件一约定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合同附件二为工程量清单报价。 本案原一审时,原告向法庭提交的投标报价信息汇总表中分四部分对应工程进行报价,一、采光天井钢结构网架报价门诊大厅一报价987032.25元。其中土建工程报价854257.6元,喷淋工程报价11854.57元,幕布工程报价120920.08元;二、采光天井钢结构网架工程门诊大厅二报价562432元,土建工程报价478796.64元,喷淋工程报价23175.34元,幕布工程60460.02元;三、采光天井钢结构网架工程门诊住院大厅557866.68元,其中土建工程480116.12元,喷淋工程9942.97元,幕布工程67807.59元;四、设计费、检测费报价60670元。其中设计费43360元、检测费17310元,整个工程合计报价2168630.93元。经质证,被告对该报价汇总表真实性认可,表示系合同的组成部分。2018年初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交纳履约保证金108400元。 之后,原告开始履行合同施工义务。合同履行中,2018年3月13日,被告方***在原告提供的工程形象进度确认表上注明,经核实门诊楼及住院楼采光天井钢结构网架已加工制作完成,被告方***签字,按照合同约定执行,2018年3月16日被告审批支付原告25%合同价款542000元,2018年3月16日原告向被告开具税率为11%的增值税发票500000元;2018年4月17日,原告向被告开具税率为11%的增值税发票42000元。 2018年5月23日,被告方***在原告提供的工程形象进度确认表上注明,秦皇医院3个采光天井钢结构网架已安装完成,2018年5月24日,被告方***在该进度表上备注,已核,情况属实并签名。2018年5月25日被告审批同意支付原告30%合同价款650400元,2018年7月6日,原告向被告开具税率为10%的增值税发票650400元。 2019年3月8日,原告就案涉工程向被告提交的工程形象进度确认表载明,玻璃屋面安装完成,完成时间2018年7月。监理单位意见:二区医技楼玻璃屋面安装完成施工。被告***在业主意见栏书写意见为:完成情况属实。被告方***在备注中书写,情况属实,同意申报并签名。2019年3月20日,被告审批同意支付原告合同价款15%,即325200元。2019年4月17日,原告向被告开具税率为9%的增值税发票325200元。 本案重审时,原告向法庭提交被告的付款凭证:2018年3月20日通过建设银行转账付款500000元;2018年4月26日通过建设银行转账付款42000元;2018年7月10日通过建设银行转账付款250000元;2018年8月13日通过建设银行转账付款400000元,以上合计,被告已支付原告工程进度款1192000元,对此被告予以承认。 另查,合同履行过程中,案涉合同所涉及遮阳系统(幕布)工程和网架屋面清洗(喷淋)系统工程原告未能实际施工。2019年3月,原告公司撤场。被告在庭审时明确表示案涉合同没有履行的部分已经没有继续履行的可能。 2020年5月9日,被告就案涉工程未组织验收直接投入使用。本案重审时,被告认可原告已完工的案涉工程没有质量问题。原告根据案涉合同约定工程固定总价为2168000元,主张被告应支付的工程款为681839.43元(总价2168000元-已付款1192000元-未施工幕布及喷淋部分工程汇总表报价款共计294160.57元)(该案涉工程未预留质保金),并主张返还履约保证金108400元。被告对原告的计算方式认可,但认为应支付合同总价的70%的工程进度款。 审理中,因双方意见分歧,致调解无法形成。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案涉施工合同,经招投标程序签订,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原、被告均应正确履行合同义务。本案中,案涉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交纳履约保证金,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完成除幕布及喷淋部分工程之外的其他案涉工程,对已完工的案涉工程被告虽未组织验收,但自其于2020年5月9日投入使用以来在缺陷责任期及至本案审理时均无质量争议,且根据经质证的报价清单,能够确认未施工幕布及喷淋部分工程款总计为294160.57元。庭审时,被告明确表示案涉合同未施工部分已经没有继续履行的可能。故原告主张解除其与被告签订的《西安秦皇医院门诊楼及住院楼采光天井钢结构网架工程施工合同》中涉及未施工幕布、喷淋部分工程协议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其安装工程款681839.43元的诉讼请求,经查,案涉合同约定工程固定总价为2168000元,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已完工程应付工程余款681839.43元(总价2168000元-已付款1192000元-未施工幕布及喷淋部分工程汇总表报价款共计294160.57元)(该案涉工程未预留质保金)的计算依据、计算方法、计算结果,与案件事实相符,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应支付合同总价的70%工程进度款的意见,与事实相悖,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原告主张被告返还其合同价款5%的履约保证金108400元的诉讼请求,经查,案涉合同约定交纳合同价款5%的履约保证金,不再预留质保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无息返还,本案被告认可案涉已完工工程部分没有质量问题且在未经验收的情况下已投入使用多年;案涉未施工部分合同本院已对其解除,故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为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诚信有序的社会主义市场交易秩序,本案经审委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百七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解除陕西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与西安某某有限公司签订的《西安秦皇医院门诊楼及住院楼采光天井钢结构网架工程施工合同》中涉及幕布、喷淋部分工程协议。 西安某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陕西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已完工工程尾款681839.43元。 西安某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陕西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1084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02元,由西安某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