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陕0116民初12970号
原告:重庆市北碚区钧译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云清路161号3-5。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重庆荣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天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航拓路216号航汇广场A座一二层。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原告重庆市北碚区钧译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天地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重庆市北碚区钧译广告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告陕西天地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重庆市北碚区钧译广告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广告制作费56617.56元,并从2022年1月6日起以欠款本金56617.56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资金占用利息直至付清为止;2、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自2019年起,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广宣品制作、安装的长期合作关系,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制作并安装广宣品,被告验收后向原告支付价款。2021年4月1日,为确认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原、被告签订了《广宣品制作安装合同》,同时原告向被告开具了相应票据。现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将广宣品制作完成并交付给被告,被告现场负责人也在验收合格后进行了签字确认,但被告并未如约支付货款。截至起诉之日,被告尚欠原告56617.56元合同价款。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以资金紧张暂无钱给付为由,口头约定尽快付款,但原告多次催收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被告陕西天地建设有限公司辩称,答辩方认可的结算金额是48308.56元,有结算单。与被答辩人诉请的金额相差9000元左右是因为该9000元是被答辩人跟其他公司结算的费用,与答辩人无关。答辩人对资金占用利息不认可。对诉讼费认可。
经审理查明,2019年左右,原告与被告约定由原告对被告位于天地源·水墨江山××期××段项目的相关广宣品进行制作安装,被告验收后向原告支付价款。至2020年底,原告依约制作安装完毕,双方在制作安装过程中陆续进行了三次结算:2019年7月29日结算金额为9309元,已付1000元,未付8309元;2019年10月23日结算金额31634元;2020年11月13日结算金额17265.5元。上述共计结算金额为58208.5元。2021年4月1日,原告与被告补充签订《广宣品制作安装合同》(以下简称《合同》),进一步明确制作内容及安装清单、付款方式等。结算后,原告于2020年1月14日向被告开具发票金额9309元,于2022年1月6日向被告开具发票金额48308.56元,两项共计57617.56元。
以上事实,有《合同》、《广告清单》、重庆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本案中,《合同》签订后,原告已经依约完成广宣品的制作安装,被告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制作安装价款,现被告未支付已属违约,故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相应价款并承担违约责任。关于被告应付的合同价款金额,原告主张以实际开票金额57617.56元为准,扣减被告已支付的1000元,即56617.56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资金占用利息,《合同》虽未约定逾期付款利息,但原告主张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标准,自最后一次开具发票金额的日期即2022年1月6日起计算资金占用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陕西天地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北碚区钧译广告有限公司合同价款56617.56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以56617.56元为基数,按照LPR标准,自2022年1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1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同上述款项执行时一并给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