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冀02民终734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保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南新区新都街道人民南路38号新龙广场12号楼12层(CND)。
法定代表人:刘建中,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韦伟,江苏益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4年10月5日生,汉族,现住北京市怀柔区。
上诉人保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2019)冀0209民初14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保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韦伟,被上诉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审判长 杨鹏章
审判员 刘蒙蒙
审判员 刘 岩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莎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