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726民初248号
原告:江苏欧亚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经济开发区北区萧山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799055618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该公司员工。
被告: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太平镇***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湖南省石门县太平镇***村村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430726ME1136920B。
法定代表人:***,该村支部书记。
原告江苏欧亚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太平镇***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所涉及的路灯买卖合同标的与本院审理的(2020)湘0726民初1800号案件中指向的标的相同,系同一批货物的买卖,即由江苏欧亚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将路灯出卖给**,**再将路灯转卖给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太平镇***村村民委员会,现**国在(2020)湘0726民初1800号案件中个人代表江苏欧亚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向**主张了路灯的销售款并得到了本院支持,故江苏欧亚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不得重复向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太平镇***村村民委员会主张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江苏欧亚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黄显彬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黄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