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92民初4064号
原告:武汉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自贸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
被告:苗某,男,200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咸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定盘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武汉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苗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武汉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武汉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公告费200元,由原告武汉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余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