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5财保152号
申请人:河北宁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金利街21号长宏大厦A1507。
法定代表人:赵晓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旭,男,汉族,河北宁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河北雄安鑫方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容城县荣城镇白洋淀大道华北建材家居装饰城二期-15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常建新。
申请人河北宁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北雄安鑫方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有转移财产的企图,于2022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北雄安鑫方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账户予以保全。申请人河北宁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了保函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河北宁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雄安鑫方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2万元。
案件申请费4620元,由申请人河北宁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申请人河北宁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审判员 赵玉东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路小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