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924民初493号之二
原告:沧兴商砼海兴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海兴县赵毛陶镇尤东村。
法定代表人:杨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晓娜,湖南旷真(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宁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金利街21号长宏大厦A1507-2。
法定代表人:赵晓微,执行董事。
被告:河北宁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海兴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海兴县海政路南兴融街东东方商务中心。
负责人:魏风霞,经理。
沧兴商砼海兴有限公司与河北宁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宁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海兴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4日立案。原告沧兴商砼海兴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沧兴商砼海兴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15元,由沧兴商砼海兴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汝辉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蔡丽彬
书 记 员 孙小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