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303民初3840号
原告:山东良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良乡工业园中心路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长城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卫辉市春江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卫辉市唐庄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春江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卫辉市唐庄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山东良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卫辉市春江水泥有限公司、春江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原告山东良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春江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良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春江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