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07民初4784号
原告:重庆全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
法定代表人:何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堂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朵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全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朵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8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重庆全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全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全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重庆全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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