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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重庆朵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17民初3497号 原告:***,男,197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告:重庆朵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茶园新区同景路16号7幢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MA5UDMR57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瑞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重庆朵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4日受理。审理中,原告***于2023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重庆朵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王丽娟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