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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年雄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重庆市电影发行放映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朵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17民初1040号
原告:重庆年雄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街道办事处上什字东路669号2幢26-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MA60DL3W70。
法定代表人:龙云,执行董事。
被告:重庆朵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茶园新区同景路16号7幢6-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MA5UDMR57T。
法定代表人:黄燕,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重庆市电影发行放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人和街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202802394J。
法定代表人:李恩民,董事长兼经理。
本院于2023年2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重庆年雄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朵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电影发行放映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年雄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年雄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年雄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重庆年雄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董文峰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董 文
书 记 员 刘诗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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